索引号: 13570002/2013-0018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3-10-2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受灾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双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火灾等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和核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传染病、食物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双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预案执行。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双桥区卫生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张建民
副组长:李丽敏 付秋杰 程淑玉
成 员:姜 太 田秀芹 李德强 王雨龙 张子扬 杨 华
凌 云 宋立成 张 伟 闫 东 杨树兴 徐伟华
王卫军 刘兴海 常树东
自然灾害发生后,局应急办作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应急办主任:姜 太
成 员:吕常虹 赵玉敏
(二)职责分工
1.卫生局
(1)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派出联络员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3)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健康教育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4.区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四、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的措施
(一)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各单位将本辖区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卫生局和区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时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参考。
(二)医疗救援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医疗机构和医疗救援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区卫生局统一协调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市直医疗单位治疗。
(三)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管理和汇总工作。
(四)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立即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五)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及救援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协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救援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安全隐患的发生。
(六)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援助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区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八)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局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五、善后处理
(一)恢复重建
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二)总结与评估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局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认真分析总结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三)责任与奖励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应急准备及保障
(一)组织保障
卫生局要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技术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二)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三)社会公众的健康教育
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经费保障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卫生局制定预算,报区政府审批,给予保障,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物资保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辖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卫生局应急办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双桥区卫生局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医疗救援队
队 长:凌 云(区医院) 13803144806
副队长:李世军(区疾控中心) 15076929519
宋 翔(区卫生监督所) 13932413190
成 员:白艳红(区疾控中心) 13831481267
杨明霞(区医院) 15803146138
刘 宁(区疾控中心) 13703148693
关 强(区疾控中心) 13831415373
赵 磊(区疾控中心) 13283389167
任凤莲(区疾控中心) 13831404804
白 燕(区疾控中心) 13831444123
崔哲婷(区疾控中心) 13831457749
苏泽惠(区卫生监督所) 18715907275
孙 嵬(区卫生监督所) 13730147098
孟 凡(区卫生监督所) 13832424422
朱亚蕊(区卫生监督所) 13703141980
郑 伟(区卫生监督所) 13503149309
范志强(牛圈子沟卫生院) 13803148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