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20-00399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0-06-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承德市教育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等相关文件,在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双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就《双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做政策解读:
一、关于目标要求的解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为确保完成《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底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的整体目标,着力解决群众“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满足群众对“性价比”较高的普惠幼儿园的需求和选择,促使民办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质量。
二、关于申报和认定程序的解读
具备条件(办园资质完备、收费合理规范、办园条件达标、保教质量优良)的幼儿园自愿申报,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幼儿园收费报备情况,由教体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组成的双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组织考察并认定。认定程序为:申报-审核-市教育局抽评-评审委员会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认定结果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签署合同-区教体局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
三、关于补助对象、及经费的监管的解读
(一)补助对象
根据《承德市教育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保教费以8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超900元/生/月;农村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以200元/生/月为宜,最高不得超过400元/生/月,此收费范围内的幼儿为补助对象。
(二)经费监管
1.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如入园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特色兴趣班学费等)或与公示、报备的收费不符的,则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和普惠生均补助经费,当年度已发的给予追缴。
2.经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补助资金使用上必须列出明细,账目材料整档备查,明确资金去向。
四、关于补助政策的解读
1.按照区财政实际情况,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
2.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以书面形式向区教体局提出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当年度普惠补助不予发放。
五、关于双桥区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标准的解读
根据《承德市教育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普惠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承教基〔2019〕19号),对于收取保教费在900元/生/月以下(含900元)的民办园,落实每生每年4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对于收取保教费在901元/生/月-1200元/生/月的民办园,由认定评审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在落实每生每年4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的情况下,给予差额补贴。
相关文件: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