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53/2021-011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双桥区环卫局
成文日期: 2021-09-2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桥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2021-09-2217时30分 浏览次数:

             双桥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改革试点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

二、目标任务

环境卫生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方式,依法、有序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相关信息,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创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开内容

1.执法主体主动公示本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双桥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执法权限(后附表1)、执法区域、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后附表2)。

2.执法依据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后附环卫局自由裁量权)。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事业单位公示委托执法的依据、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委托执法的期限、委托机关等信息。

3.执法权限主动公示本单位的具体行政执法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4.执法程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结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要求,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后附建筑垃圾处罚流程图、生活垃圾处罚流程图、简易处罚流程图)。

(二)事中公示内容

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是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的信息。(后附表3)

(三)事后公示内容

    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举报方式。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高庙环境卫生管理局、双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邮编067000、电话2185307、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四、公示方式

以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示为原则、办公场所(高庙双桥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式方式为补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纳入队议事日程,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二)强化业务培训学习。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三)深入贯彻落实。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六、责任追究

 环境卫生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