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24/2022-025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双桥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2-10-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桥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2022-10-13 15时21分浏览次数:


双桥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  法  依  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一、单位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共 10 项)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3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4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5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6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7 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8 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9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9号)修订)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10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承德市双桥区统计局 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3个月 同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