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26/2022-0371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桥区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2-11-2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公示目录
2022-11-23 15时29分浏览次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费公示目录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国家税务总局双桥区税务局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人)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元)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18号)4.《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5.《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7.《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底49号9.《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税[2016]40号)10《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残联核定  税务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施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纳费额的9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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