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22-0380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12-05 文件编号: 承双政办字〔2022〕6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桥区宅基地和农房审批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2022-12-15 20时45分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双桥区宅基地和农房审批办理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双桥区宅基地和农房审批办理流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52号)、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居住用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宅基地和住房审批需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第三条  细则适用于双桥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边界红线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新建住宅在原有宅基地翻建、改扩建住房以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工作。城镇规划边界红线以内的宅基地管理及翻建、扩建等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镇政府应统筹协调相关站室管理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

第六条  宅基地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三)选址需经过拟建地块相邻权利人同意,确无争议或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不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的

(四)不得在已明确冻结、收储或列入收储计划范围以及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禁批区范围内选址。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老人身边需留一子女)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农村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双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农户申请、村审查、镇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村自收到农户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审批表》《承诺书》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填写完整的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成员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讨论。成员代表会议应由成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3.公示村级组织审核。村应当将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及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农户申请资料、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提交材料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审查结果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审查通过,村级组织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镇政府。

5.镇政府审查。

1.初步审核。镇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现场勘查。镇政府应及时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3.审查及审批。镇农业农村相关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管理单位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双桥自然资源和规划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备条件后由镇政府核发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自己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及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由镇政府组织征求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乡镇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镇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时限不包含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镇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审批公布。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镇政府自做出准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不予批准的,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开工查验。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镇宅基地审批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宅基地审批管理人员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6.组织验收。完工后,建房户向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并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宅基地和住房平面图。镇宅基地管理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7.办理登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双桥分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8.台账管理。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及案卷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需提供以下报批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

(三)申请人及配偶、家庭其他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示(会议讨论同意后公示)的影像资料;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材料外还需要以下内容:

(一)买卖协议;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实行的原则及建房标准

宅基地依法实行“一户一宅”原则。

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新批准宅基地面积标准及建房要求。

每处宅基地面积为0.25亩(167平米);宅基地的住房鼓励建设2层楼房,总高度不超过6.5米,总面积在240平米之内,建筑密度控制在70%以内。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古树名木、损毁历史文化遗产建筑。

(三)建设农宅,需提供有资质单位的设计图纸或选用农村建房图集中的通用方案,并附与有资质建筑单位或个体工匠签订的建房协议书。

(四)农村村民建房前后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之相关规定。在老村内原地翻建房屋满足间距确有困难的,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必须与四邻签订协议。

(五)新建、翻建、扩建房屋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建设,不得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需符合公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防洪、泄洪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

(六)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翻建房屋时,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如果原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审批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执行。

(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原合法用地面积审批。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

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理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上报。

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宅基地审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办事程序、工作纪律。对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涉及部门的职责,由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