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24-0567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4-01-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单位名称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双桥区龙泉洗浴 | 行政处罚 | 冀承双卫健公罚决字【2024】第01号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你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目的规定:“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22000.00)的行政处罚 | 2024 年 01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