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43/2024-0569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双桥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0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修订《承德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解读
2024-03-05 11时21分浏览次数:


关于修订《承德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市民政局印发了《承德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认定细则(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认定细则(试行)》印发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切实兜牢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在总结《认定细则(试行)》实施两年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调整了认定户籍条件

将第八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修改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户籍,或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外省户籍人口参照城乡低保申请受理情形)”。

(二)调整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将第九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修改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无故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三)调整了对原从严审核人员要求

将第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审核”修改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单独备案”。

(四)调整申请人家庭金融资产财产认定标准

将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拥有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私家汽车(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修改为“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48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拥有价值超过3万元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五)增加申请人家庭必需财产豁免条款。

新增加第十九条规定,对于维持申请人家庭生产生活的必财产,按下列规定豁免:(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的机动车辆。(2)家庭人均存款超过当地同期48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二级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车库等),但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

政策文件:承德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