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08-01633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08-05-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07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主线,以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妇幼卫生工作为目标,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卫生服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执行妇幼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做好各项母婴保健服务
《母婴保健法》是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规范母婴保健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一)加强《母婴保健法》宣传力度,依法实行妇幼卫生监督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继续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母婴保健法》,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使《母婴保健法》真正达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并逐步形成由医院---家庭---社会的宣传模式。开拓健康教育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能力和接受预防保健服务的自觉性,为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继续完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体系,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培训,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妇幼卫生工作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法制环境。
(二)严格管理、发放和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各接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明确专人负责,做到打印及时,登记完整,活产数与有效证明数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漏开、错开、外借证明,严禁出具虚假证明,降低作废率。及时准确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月报表》。
(三)做好妇女孕期保健,继续开展产前筛查工作,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各医疗保健单位要积极做好妇女孕期保健,为孕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定期进行孕期检查。严格执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继续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明确专人负责,保证筛查质量,努力提高产前筛查率;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孕妇早孕检查时宣传产前筛查的意义,初筛高危病例,严格转诊制度,使产前筛查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正规化,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坚持做好孕产妇和学龄前儿童系统化管理,降低孕产妇、婴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妇幼卫生工作中最主要的目标,也是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基本指标。今年,要重点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登记、转诊、监护及处理。二是继续推广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加强产后访视,不断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及管理质量,减少孕产妇死亡和早产、低出生体重等造成的婴儿死亡。三是要认真搞好儿童系统化管理,严格按照“四、二、一”规定进行健康查体,体弱儿实行专案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孕产妇、儿童死亡监测和上报制度,及时上报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材料,为死亡评审提供可靠的资料。
二、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产科、儿科建设力度
(一)完善妇幼保健网络,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加强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明确各自职能,完善各项制度。区妇幼保健院要切实发挥三级网的“龙头”作用,加强内涵建设,镇(街道)、村(居委会)卫生机构作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力量,要承担起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等职责。继续加强妇幼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中加强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
(二)继续加强产科、儿科建设
区妇幼保健院要充分发挥作用,大力加强区医院、各镇卫生院产科、儿科基础设施和医护质量管理,以产科、儿科医疗安全为重点,从建筑规模、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改进,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产科、儿科医疗文书,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助产技术和妇幼保健服务水平。
三、做好托幼机构卫生管理,保障集居儿童的健康
依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教委下发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托幼机构管理档案,搞好托幼机构保教人员健康查体及发证、验证工作;严把入园儿童健康查体关,严禁患传染病儿童入园;定期到幼儿园进行卫生指导,每年对托幼机构儿童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查体,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及传染病,保障集居儿童的健康。
四、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保障
继续加强B超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加强终止妊娠术的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和杜绝差错事故及手术并发症,切实保证受术者的身心健康。
五、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系统,进一步规范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我区的妇幼保健信息管理网络。妇幼保健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的做好各类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