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08-0113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08-05-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更加优美的旅游生存环境,杜绝人为的上山采摘、攀折、贩卖野生花草和树木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区采割、攀折野生花草和树木。
二、禁止贩卖、销售一切野生花草和树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举报电话市城管局:2159739。区林业局:2288235。进入市场内销售,工商分局举报电话:2025742。
四、违反上述通告中所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没收生产工具和实物,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全体公民严格遵守上述通告中所规定的条款,积极行动起来,为保护好自己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做出自己的努力。
六、本通告自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