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69/2008-0192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残联 |
成文日期: 2008-05-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残疾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
双桥区内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所有残疾人。
残疾人办证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分贝) 言语识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周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 10—30% 有一定的发音能力,
三级 31—50%
四级 5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级: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人)。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支不等长,小于5厘米。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五、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水平 分级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极度缺陷
二级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轻度缺陷
六、精神残疾标准
1、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为2分
3、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五项评分表如下;
社会功能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办理流程
1、初检:由申请者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所辖区(县)残联;由工作人员初审,按照实际情况,对基本达到残疾标准者发放《残疾人鉴定评定表》。
2、鉴定:由残疾人鉴定委员会所在的医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鉴定,评定残疾类别与等级,填写《残疾人鉴定评定表》。
3、办理:携带《残疾人鉴定评定表》,身份证,免冠彩色1寸、2寸照片各一张,到所辖区(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