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08-019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08-05-2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再生育审批(二)
2008-05-23 10时44分浏览次数: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办理手续:

《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和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现已怀孕的证明。

办理流程:

1、到女方户籍地镇、街计生站领取《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2、由双方单位、镇、街计生站审核盖章

3、户籍地计生站公布10天

4、报区计生局审批

5、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报市计生委审批

6、区计生局存档

办理时限:

县级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市级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批

费用情况: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工本费:1.5元

咨询电话:0314-2056556

监督电话:0314-205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