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08-019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08-05-2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再生育审批(八)
2008-05-23 11时48分浏览次数: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二条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办理手续:

《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已生育子女户籍登记卡、第一个子女生育证、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夫妻双方或女方为农村居民且具有农村居民户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证明。

办理流程:

1、到女方户籍地镇、街计生站领取《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

2、由双方单位、镇、街计生站审核盖章

3、户籍地计生站公布10天

4、报区计生局审批

5、男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报市计生委审批

6、区计生局存档

办理时限:

县级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市级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批

费用情况:

《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工本费:1.5元

咨询电话:0314-2056556

监督电话:0314-205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