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3-0032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3-10-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2013年住房保障补贴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3-10-25 23时47分浏览次数:

承双政办〔2013〕9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住房保障补贴家庭资格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补贴工作,经区政府同意,先将《2013年住房保障补贴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2013年住房保障补贴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一、申请保障条件

1、具有双桥区常住城市户口两年以上;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双桥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的家庭。2013年低收入线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4568元(月人均收入1214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二、住房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按月发放。

三、资格认定程序

1、低收入且住房困难家庭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住房保障补贴申请表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复审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住建局;

3、申请住房补贴家庭的低收入认证(包括收入和资产的认定)由区民政局进行资格认定;

4、区住建局针对申请人家庭的生活、住房等状况进行档案材料复核,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入户核实;

5、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纳入住房补贴范围之前先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家庭签订协议、建立住房保障补贴账户、办理住房保障证。

四、相关情况说明

1、房屋状况应包括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曾经拥有和现在拥有的一切房产,包括现有的私有住房;现承租的公有住房;私有无照但符合起居条件的房屋;已赠与、继承、出售或出租的私有住房;已购未入住或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2、收入状况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3、残疾人需持有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

4、离异的申请人如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房产,无论房产归属如何,视为双方各有一半房产,两年后方可申请住房补贴;

5、共同申请人必须有法定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家庭中有农业户口的,需调查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申请住房补贴;

6、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其父母房屋建筑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年龄30周岁以上,是户主。本人确属无房产和低收入者,可独立申请。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