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3-0037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3-10-26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双桥区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河道巡查制度
2013-10-26 10时38分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案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河北省河道采砂巡查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道巡查是水政监察大队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包括开采砂石、取土、违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河道巡查坚持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水政监察大队负责全区河道巡查的统一管理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范围内河道的定期巡查,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河道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在河道内采砂的业主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是否悬挂于采砂经营场所场明显位置;
(二) 是否存在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过期使用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行为;
(三) 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河道采砂管理费;
(四) 开采位置、深度、范围和开采边坡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内容;
(五) 砂石堆放地弃料处理方式是否符合防汛和管理要求;
(六) 是否存在偷采盗采行为;
(七) 在禁采期、禁采区是否存在采砂行为;
(八) 在禁采期内,采砂机械是否撤出河道管理范围,临时房屋是否已拆迁;
(九) 河道内有无违建和乱搭乱建行为;
(十) 是否存在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河道的行为。
第六条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经常巡查:以水政监察大队为单位,每周至少对所辖河道进行两次巡查,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定期巡查:会同防办在每年汛前和汛后对所辖河道分别进行一次巡查。
不定期抽查:水政监察大队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巡查实行记录和报告制度,水政监察大队应做好巡查工作记录,建立巡查工作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包括巡查人员的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已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八条水政监察大队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