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3-00471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3-10-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服务对象:双桥区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专职人员。
执行政策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理流程及所须携带相关资料:1、城镇企事业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双桥区失业保险所备案;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双桥区失业保险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登记;3、双桥区失业保险所对失业人员和原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核实,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进行审查,核定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4、双桥区失业保险所通知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报送的材料:失业人员名单、《参保人员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核定单》、失业人员档案、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企业改制、破产文件及相关材料。2、失业人员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办人员联系方式:王华伟 2050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