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3-00477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3-10-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户口办理指南—出生登记
2013-10-28 09时32分浏览次数:
户口办理指南-出生登记
一、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二、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离异的,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书、公证书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婴儿,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婚身份书面声明或公证书、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户籍登记机关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
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落户的,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须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四、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养父或养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报县级户口登记机关核准;单亲收养的,凭《收养证》、养父或养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养父或养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报县级户口登记机关核准。
五、《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申报户口登记最基本的法定证明。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损毁的,由申报人向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申请签发或补发、换发;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申报人凭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接生人员证明、派出所辖区民警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亲子关系声明公证书等材料,报县级户口登记机关核准后申报户口登记。
注:1、上述所需审批材料均需同时携带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