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3-0047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3-10-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户口办理指南—户籍证明
2013-10-28 09时40分浏览次数:
户口办理指南-户籍证明
一、户籍证明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补充性证明资料。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
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户籍证明》,派出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找原始档案资料,据实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出具户籍登记信息证明、户籍登记信息变化证明、居民身份临时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居住证明、未落户口证明。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具生存或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真伪证明、居民身份证遗失证明的,派出所不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