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3-00481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3-10-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户口办理指南—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2013-10-28 09时52分浏览次数:
户口办理指南-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一、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应由本人凭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于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后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后不得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但需征求亲生父母的意见;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成份的申请只受理一次。
七、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双桥区民宗局开具的证明信,由公安派出所调查,经区级公安机关核实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八、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民族差错的,由责任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经区级公安机关核实批准后,及时予以更正。
九、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受年龄限制。
十、申请民族成分变更登记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项目变更更正登记申请表》、本人申请;
(三)双桥区民宗局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