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3-0048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3-10-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户口办理指南—姓名变更更正
2013-10-28 10时15分浏览次数:
户口办理指南-姓名变更更正
一、姓名变更更正应由本人凭相关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变更姓氏,可变更为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姓氏,其它姓氏原则不予变更。
因公安派出所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姓名差错的,应在查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公民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有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的其他情形。
对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原有的姓名。
四、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两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一次;有特殊原因再次申请姓名变更的,需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五、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签字的《项目变更更正登记申请表》、本人申请;
(三)本人书写的八条声明(内容参考上述第三条内容);
(四)证明信(学生由学校出具、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证明、无工作的由街道出具)。
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三)十周岁以上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父母双方亡故或者失踪的,由实际抚养人或者监护人决定。
七、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除出具上述条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依以下情形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八、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需由亲生父母持居民身份证、同意变更协议书、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辖区民警情况调查报告,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父母离异再婚后,变更为继父(母)姓氏的,还应提供继父(母)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
注:1、上述所需审批材料均需同时携带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