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4-0014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4-12-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双政办〔2014〕4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桥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
备案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双桥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备案审查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双桥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备案审查实施意见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
双桥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备案审查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承市政〔2013〕110号)文件精神,顺利开展双桥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托管班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中小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办校外托管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二)经营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
(三)校外托管班的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应同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经营场所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须分别单独设置;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有固定专用的水池,配备餐具消毒、食品储藏冷冻冷藏、通风排烟、防尘防蝇等设施;
(五)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班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六)经营场所应当保证室内环境整洁,及时通风,保证空气质量;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应配置与其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及时清运废弃物。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要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七)经营场所内每 100 平方米(面积不足的,按 100 平方米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5kgABC类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逃生器材箱,为每名学生配备一条毛巾、一瓶矿泉水;经营场所设在三层的还应当配备至少一条逃生大绳,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经营场所应统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覆盖厨房、餐厅、学习、活动等重点场所,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2周以上;
(九)使用居民房屋开办校外托管班的应得到利害关系人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二、开办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开办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2、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经营场所是自有房屋的,提交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是租赁房屋的,提交所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使用居民房屋开办的,提交利害关系人(邻居)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开办托管班的证明1份。
6、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1份。
7、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9、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0、开办者签字的安全责任公开承诺书1份。
11、开办场所水源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合格证明1份。
三、开办校外托管班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一)具备开业条件的开办者到双桥区工商局领取《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申请表》;
(二)对开办者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工商局应当场作出备案受理决定;
(三)区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地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各有关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四)各有关部门经核查全部同意后,由区工商局核发统一制定的《备案登记证》。
四、各相关单位备案审批职责
(一)工商部门负责发放《校外托管班备案申请表》,受理校外托管班的开办申请,初核校外托管班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负责审查校外托管班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负责审查校外托管班提交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办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公开承诺书。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开办校外托管班备案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发放《备案登记证》。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开办条件的审查,即:《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经营场所的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须分别单独设置;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应有固定专用的水池,配备餐具消毒、食品储藏冷冻冷藏、通风排烟、防尘防蝇等设施。审查开办者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控方面开办条件的审查,即:《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班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负责审查第五条第(六)款,即:经营场所应当保证室内环境整洁,及时通风,保证空气质量;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应配置与其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及时清运废弃物。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要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开办者和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查;负责对《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款经营场所应统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覆盖厨房、餐厅、学习、活动等重点场所,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2周以上的审查。
(五)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消防安全方面开办条件的审查,即:负责审查《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负责审查第五条第(二)款经营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负责审查第五条第(七)款经营场所内每10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方米配置)应配置不少于2具5kgABC类干粉灭火器,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逃生器材箱,为每名学生配备一条毛巾、一瓶矿泉水;经营场所设在三层的还应当配备至少一条逃生大绳,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负责对开办者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开办场所平面图的审查。
(六)城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班涉及居民住宅房屋外部结构改造安全情况的审查。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班涉及房屋内部墙体结构改造质量安全的审查。
五、备案审查工作组织部署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宣传阶段(1月1日--1月15日)
1、明确责任人员,各成员单位明确内部审批、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报双桥区工商局企业监管科。联系电话:2102113
2、开展宣传发动,一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宣传《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是教育部门负责向学生家长宣传《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提醒学生家长要将孩子托管到有《备案登记证》的托管班食宿、学习、生活。三是各镇、街道和各区直部门要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利用多种形式对校外托管班备案管理工作开展宣传。
3、从业者培训,由区政府办组织召开托管班开办者和从业人员会议,宣传《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集中进行培训。
(1)区政府办负责安排会场。
(2)区工商部门宣读讲解《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讲解提交备案申请有关要求。
(3)市食药监部门培训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讲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有关备案申请要求和监管要求。
(4)区卫生部门培训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知识,讲解卫生安全等方面有关备案申请条件要求和监管要求。
(5)区公安部门培训治安环境的安全知识,讲解开办者和从业人员身份的审查要求,讲解校外托管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等有关备案申请条件要求和监管要求。
(6)区消防部门培训消防安全知识,讲解消防安全方面有关备案申请条件和监管要求。
(7)区城管部门培训校外托管班的房屋外部结构改造知识,讲解房屋外部结构改造等方面有关备案申请和监管要求。
(8)区住建部门讲解校外托管班涉及房屋内部结构改造知识,讲解房屋内部结构改造等方面有关备案申请条件要求和监管要求。
(9)区安监部门讲解安全事故等方面的知识和监管要求。
(10)区教育部门负责通知托管班开办者参加会议,培训课外辅导服务活动等教育方面的知识,讲解有关课外辅导、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受理审查阶段(1月15日--2月20日)
1、受理、审查备案申请,发放《备案登记证》。
2、公示备案登记。对通过备案申请、已取得《备案登记证》的校外托管班,工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同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已登记备案名单情况,教育部门在中小学校门口公示栏公示。
(三)检查督导阶段(2月20日始)
1、监督检查,取缔未取得《备案登记证》的校外托管班(2014年4月)。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对2014年2月20日前仍未申请取得《备案登记证》的,或申请后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校外托管班依法予以取缔。
2、督导检查。区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直成员单位对落实《承德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双桥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双桥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班备案审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关 越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汪亚平 区工商局局长
郝丽颖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成 员:徐晓明 区工商局副局长
孔庆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世超 区住建局党组副书记
徐进如 区消防大队参谋
李丽敏 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文博 区城管局副局长
孙冬冬 区安监局副局长
张 会 市食药监局食化所副所长
钱 芳 区教育局副书记
程彩云 区食安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徐晓明同志兼任。
抄送:市食药监局
双桥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