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4-00163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4-04-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双政办字〔2014〕14号
双桥区人民公室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已下发到各镇、办,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相关工作要求,结合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配合工作,确保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全面落实。
附件:《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双桥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及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具体范围包括:城市、城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园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
禁养区区域划分
1、双桥区城市建成区和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及周边米范围内。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武烈河沿岸范围内。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3年内全部迁出。
3、私自在禁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城管和国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予以拆除和处罚。
4、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环保不达标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坚持经常巡查,对辖区范围内发现的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相应处理。
本通告自通告之日起生效。
双桥区人民政府
双桥区人民公室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