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43/2015-00011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15-10-2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双桥区民政局是双桥区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区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救灾救济、双拥优抚、社区建设等28大项100余小项工作。全局现有工作编制35名,其中行政编制13名,全额事业编制21名,行政工勤1名。机关下设7个股室:办公室、双拥优抚股、救灾救济和基层政权建设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民族宗教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低保核查中心)、军休安置办公室;另下设科级全额事业单位2个:社区建设办公室(正科级),老龄委办公室(副科级)。
根据中共承德区委办公室、承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桥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3号)和中共双桥区委、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桥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双桥字〔2010〕18号),设立双桥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区民政信息、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全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三)负责驻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济和年度检查。
(四)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主管全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并负责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管理服务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管理、分配省级、区级、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区内外对我区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
(六)建立和实施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指导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工作;负责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民主选举、民政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拟定社检工作、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工作。
(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做好全区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九)拟定全区、镇(办事处)行政区划总体规划。
(十)承办村(居)及以上行政区划分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十一)承担全区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落实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
(十三)负责全区殡葬改革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儿童收养法》, 负责全区收养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我区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七)研究民族宗教问题,加强对民族和宗教界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为党和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十八)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协助镇、办事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十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提拔推荐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并做好他们政治安排工作。
(二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文体活动。
(二十一)负责办理回复、更正少数民族成份手续的初审、函调、上报工作。
(二十二)接待少数民族来信来访,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咨询。了解、掌握、处理少数民族反映的意见、建议、要求,调解处理民族纠纷。
(二十三)配合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二十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抓好宗教界人士政策培训,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用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十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二十六)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二十七)依据宗教法规,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登记和依法管理工作,负责教职人员的认定工作。
(二十八)了解掌握国内外宗教状况、动态;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协同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二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社区建设办公室(正科级),老龄委办公室(副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