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广播影视用语用字有何规定?
2017-03-22 14时37分浏览次数: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成为全社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榜样。广播影视应使用合乎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规范的普通话。应当避免读音差错,普通话异读词的读音以1985年颁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为准,不能在普通话播音中夹杂使用方言和外语。电影、电视剧中扮演领袖的演员在剧中一般也要讲普通话。如因剧情需要,使用某些方言,也不宜过多。使用方言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要有所控制。广播影视中的外来词应当按照普通话的音译读,外国的人名、地名也应按普通话的音译读。
影视屏幕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要是使用规范汉字,不能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了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消灭错别字。简化字以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使用汉语拼音要拼写正确,要分词连写,汉语拼音的拼写要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