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17-07-11 11时27分浏览次数:

   双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起草完成,现印发给你们。

                               双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3日

双桥区残疾人联合会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残疾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全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双桥区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要求,在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残联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示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执法依据。

(四)执法权限。及时公示行政征收等事项。

(五)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残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如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不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314-2056566、邮箱地址:shuangqiao2056566@163.com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残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残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行政征收服务事项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征收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残联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征收。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残联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残联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示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残联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新闻媒体。利用区内报刊、电视等,公示残联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等公开残联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残联机关信息公开栏公示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权限、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残联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残联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残联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残联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六条  残联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该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以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做出的,公布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案件信息,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开机制

第十八条  残联应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残联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残联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残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各站、所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内部承办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双桥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