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29/2017-0017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7-08-04 | 文件编号: 双市监〔2017〕140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双桥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记录的收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报告、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各科室、分局、经检大队负责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收集。
第三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七条 我局各执法科室、分局、经检大队负责存储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制作的文字记录在案件处理完成后及时交给专门人员保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4小时内存入单位专门存储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并明确专门人员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存储与保管。日常执法的文字记录由执法人员收集,每月底交给专门人员保管,汇总整理。
第九条 日常执法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整理并立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四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我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档案的,应经档案室及相关科室、分局负责人同意,依法查阅、复制。
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