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29/2017-0019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7-08-0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
事项名称 |
内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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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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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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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6条、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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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第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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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四)有公司住所。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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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7条、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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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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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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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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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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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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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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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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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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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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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计价格[ 1999]1707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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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登记费:注册资本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按0.4‰收取、一亿元以上不收费;副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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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注明: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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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依照公司章程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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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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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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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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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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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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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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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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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二)
事项名称 |
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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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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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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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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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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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 属于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 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 执照》。公司应当 自分公司登记之 日起30日内,持分 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备案。 变更: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注销: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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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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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 执照》。公司应当 自分公司登记之 日起30日内,持分 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备案。 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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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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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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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审查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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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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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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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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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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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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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计价格[ 1999]1707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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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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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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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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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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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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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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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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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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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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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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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三)
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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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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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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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7条、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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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7条、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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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变更: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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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8条、第39条、第41条、第43条、第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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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变更: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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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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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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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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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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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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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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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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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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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计价格[ 1999]1707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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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登记费:注册资本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按0.4‰收取、一亿元以上不收费;副本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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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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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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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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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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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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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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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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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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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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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四)
事项名称 |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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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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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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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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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7条、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5条、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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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变更: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销: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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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7条、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45条、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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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变更: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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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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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计价格[ 1999]1707号文件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五)
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2条、第3条、第4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15条、第32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变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9条、第14条、第19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销: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计价格[ 1999]1707号文件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六)
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24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24条、第26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变更: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销: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24条、第26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变更: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注销: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计价格[ 1999]1707号文件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七)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9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14条、第13条、第85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第19条、第23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销: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八)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9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12条、第30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注销: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30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注销: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计价格[ 1999]1707号文件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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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九)
事项名称 |
非公司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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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6条、第45条、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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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变更: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销: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4条、第45条、第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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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更: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销: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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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评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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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营业单位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
事项名称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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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7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核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1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一)
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工商分局 |
电话 |
头牌楼工商分局2187615 南营子工商分局2108978 裕华路工商分局2063941 桥东工商分局2086947 狮子沟工商分局2161116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3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名称核准: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设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名称核准: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设立: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 1.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换照的,应当提交其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销: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体户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电话 |
0314-2102100 |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二)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变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销: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
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
|||||||||||||
承担工作 |
|
|||||||||||||
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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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三)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单位名称 |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电话 |
2566268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0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设立: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变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设立: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销: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 |
2 |
|||||||||
核准 |
窗口负责人 |
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作出核准意见。 |
1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勘验 |
|
|
|
|
|||||||||
专家评审 |
|
|
|
|
||||||||||
听证、公示 |
|
|
|
|
||||||||||
集体研究 |
|
|
|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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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性质 |
注:目前执行零收费优惠政策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
有效期 |
无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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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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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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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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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双桥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监督电话 |
0314-210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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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四)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餐饮服务许可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餐饮服务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实施主体: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申报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
5、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示意图及说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生活饮用水安全监测报告;
8、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11、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六、办理流程:申请-- 受理---现场审核-- 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窗口
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6月1日-9月30日下午2:30-5:30)
十一、办公电话:0314-2122933
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314-2108226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五)
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四、实施主体: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申报资料:
1、《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书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6、食品经营活动场所周围环境图,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食品分区);
7、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9、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0、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办理流程:申请-- 受理---现场审核-- 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窗口
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6月1日-9月30日下午2:30-5:30)
十一、办公电话:0314-2122933
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314-2108226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六)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四、实施主体: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申报资料:
1、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周围米环境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
5、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
6、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7、健康检查名单;
8、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目录;
9、拟经营保健食品品种目录;
10、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六、办理流程:申请-- 受理---现场审核-- 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窗口
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6月1日-9月30日下午2:30-5:30)
十一、办公电话:0314-2122933
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314-2108226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七)
食品小餐饮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食品小餐饮登记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审批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四、实施主体: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申报资料:
1、《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示意图及说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7、生活饮用水安全监测报告;
8、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10、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申请-- 受理---现场审核-- 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窗口
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6月1日-9月30日下午2:30-5:30)
十一、办公电话:0314-2122933
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 0314-2108226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八)
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食品小作坊登记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审批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四、实施主体: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申报资料:
1、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复印件;
4、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5、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8、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10、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11、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申请-- 受理---现场审核-- 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公地址: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窗口
十、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6月1日-9月30日下午2:30-5:30)
十一、办公电话:0314-2122933
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
双桥区政务服务中心电话 0314-2108226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十九)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发证办事指南
l 实施机关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l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l 审批权限
本级审批
l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l 申报材料
一、电梯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设备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1份)。
7、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措施、应急预案
二、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设备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设备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锅炉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适用新安装锅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适用新安装锅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旧锅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检验结论为合格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适用在用锅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适用新安装压力容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设备的操作规程(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压力容器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适用新安装压力容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旧压力容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适用在用压力容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每单元2份);
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压力管道安装竣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在用压力管道)(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l 审批流程
受理--现场审核材料--审批--办结
l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l 办公地点
双桥区西大街57号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
l 联系电话
2071598
l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71101
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二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办事指南
l 实施机关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l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40号
l 审批权限
本级审批
l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l 申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7、通过相关项目的考试且成绩合格。
l 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2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4、毕业证复印件2份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6、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7、本年度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包含医院出具的矫正视力正常、无色盲等内容);
8、考试成绩单。
l 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材料--审批--办结
l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l 办公地点
双桥区西大街57号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科
l 联系电话
2071598
l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