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17-0021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7-08-0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工作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二、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教育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三、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教育执法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四、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教育执法单位名称、教育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教育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五、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六、各教育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9、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保存工作制度。
一、各教育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二、日常教育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年底都交由区局政策法规与监察股统一考评、保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三、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10、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工作制度
一、区局政策法规与监察股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教育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11、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使用工作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