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22/2018-0062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头道牌楼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2018-10-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深入开展基层“微腐败”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教育惩处并重、标本兼治的原则,从严从实查处干部职工中存在的“微腐败”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微腐败清洁行动”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推动形成“主动作为、廉而又勤,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良好局面。
二、范围对象
街道所有干部职工。
三、整治内容
结合本单位实际,重点整治基层“微腐败”的四类突出问题:
一以权谋私问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二处事不公问题。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物资使用分配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三作风不实问题。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作风浮夸,看人办事,对待群众不耐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阻慢办,态度冷漠,缺乏诚心、耐心、热心,接待时语气生硬、漫不经心,应告知事项不一次性告知,让群众跑冤枉路;责任感弱化,为民服务意识淡薄,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萎靡不振,不思进取,工作不主动,服务不到位,“等、靠、要”思想严重。不遵守工作纪律,自由散漫,吃到早退,擅自离岗,工作时间干私活、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群众办事经常找不到人;对于政策执行推诿扯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措施不能得到迅速、有效贯彻落实。
四滥用职权问题。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镇街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 首问问责制度
1、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服务站范围内第一个被办理业务人员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2、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1)办理业务人员到街道、社区办事或咨询相关事宜时,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不得推诿。
(2)办理业务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耐心、细致、周到地解答有关询问。
(3)办理业务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但是属于街道、社区受理业务范围内,应立即带领办理业务人员到所在股室和社区办理,或电话联系办理责任股室和社区,并告知责任人前去办理;如责任人不在或办理事项紧急以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当立即向相关股室和社区报告,并给办理业务人员明确时限答复。
(4)办理业务人员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街道、社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3、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行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向办理业务人赔礼道歉等处理。
(1)首问责任人没有及时或没有在规定限期内将办理业务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及时将办理业务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对办理业务人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语言,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5)对办理业务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6)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向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街道机关各办公室对辖区内单位、居民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2、街道各办公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来办事的人员。
3、对辖区内单位、居民提出的属于本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股室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4、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完毕。
(2)对于需要其它办公室会同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2-3天内办理完毕。
(3)需要提交会议研究或须经请示主要领导后办理的事项,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4)由职能部门提交党工委(办事处)有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两周内办理完毕。
(5)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由办公室负责人向街道领导请示。
5、各办公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簿。明确主办人员,主办人员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6、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要对主办人员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
1、基本原则
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具体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2、主要对象
前来街道、社区办事的同志、来访人员、来电、咨询、查询、投诉和业务受理等。
3、主要内容
(1)工作人员在受理咨询服务事项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本服务事项的咨询,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其它社区或股室咨询办理。
(2)工作人员应将办理服务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公示或置放于办公室宣传架上,方便当事人查阅,事项办结后,应告知当事人下一步应办的事项和办事窗口。
4、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好“一次性告知制”。在处理来人、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本制度经头道牌楼街道工委班子会讨论通过,即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