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制度
2018-04-12 16时43分浏览次数:

 

 

 

 

 

 

承双桥审批〔201810

 

双桥区行政审批局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暂行管理制度

  

为严肃双桥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地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制定本暂行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双桥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含派驻)实行机关正常作息制度。除国家法定节日外,窗口工作人员春秋冬季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分至12点,下午130分至530分上班,夏季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分至12点,下午230分至530分上班,实行坐班制。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早晨八点三十分正式上班前在导办台签到。

  (四)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公休假或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五)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如实记录并以简报形式通报本单位,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窗口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请销假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年休假和因私离开窗口工作岗位的,均应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一)派驻单位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到窗口临时替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开展:

  1、首席代表请假半天以上的;

  2、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上的;

  3、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

  (二)事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务或因私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2、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应报运行监管办公室批准;

  3、窗口工作人员离开窗口工作岗位半天以内(含半天)的,由窗口负责人批准,报运行监管办公室备案;

  4、窗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的,应事前填写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制作的“请假条”,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运行监管办公室备案。

  5、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请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按以上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病假

  1、窗口工作人员因病休假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特殊原因而当日无法提供《病假证明》的,应在销假时提供。未能提供《病假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

2、病假期满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并安排好相关工作事宜。

3、因病休假手续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

(四)公休假

1、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

2、请公休假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事假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四)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五)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四、替岗人员管理

(一)派驻单位由所在单位安排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临时替岗的工作人员,应在事前报区运行监管办公室备案。

(二)临时替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到运行监管办公室领取临时工作挂牌及座牌,并在替岗结束后及时归还。

(三)临时替岗工作人员应遵守行政审批局的各项管理制度。

五、其他说明

(一)本制度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双桥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