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18-0111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8-09-2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此病多发生于 5 岁以下婴幼儿,大 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少数患者 可并发无菌性脑膜炎、肺炎、急性弛缓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 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防止疫情扩 散和蔓延, 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承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桥区范围内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知识, 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全社会防治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要及时采取有效 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将手足口病的预防、检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纳入法定传染病 管理, 实行依法管理。 对手足口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3、分级负责。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由区卫计局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加强合作。区卫计局与教育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落实各项防控工作,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手足口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与传播。要加强与宣传、公 安、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做好疫情发布、控制等相关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区卫计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区卫计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各有关股室及县直有关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者和后期保障组等 5 个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全县手足口病防控相关日常 工作。
(二)专业机构的职责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是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手 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
调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疫情报告、医院内 感染控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病人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按照卫生 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9 年版)》对手足口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加强医院传染病 房、儿科病房、门诊及发热门诊等院内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而导致的手足口 病例发生。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对病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 调查处理,信息收集分析,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做好环境和物品的 卫生学处理等,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提高 群众防护意识与能力,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3、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 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三、疫情分级
我国将手足口病定为丙类传染病管理。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分级 标准,根据手足口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 为一般(IV 级)、较大(III 级)、重大(II 级)、特别重大(Ι级)四级。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在一个行政辖区内,一周内发病数超过所辖人口总数的 2 例/万。
2、在一个行政辖区内,一周内有 5 所幼儿园、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病10 例及以上。
3、在一个行政辖区内,一周内出现 3 例及以上重症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4、区卫计局认定的一般级别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病 400 例及以上。
2、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内 20 所及以上幼儿园、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病 10 例及 以上。
3、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出现 10 例及以上重症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3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级别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
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发生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级 别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应急准备
(一)预案准备
区卫计局负责制定《双桥区手足口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二)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的经费支持,安排手足口病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的使用和 管理。
(三)风险评估
区卫计局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手足口病疫情进行评估,责令有关单 位采取卫生应急防范措施。
(四)物资保障
做好手足口病卫生应急药品、医疗仪器、抢救设备、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 消毒消杀用品等物资储备,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供给。
(五)通讯与信息保障
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 手足口病卫生应急信息报告通讯网络体系,保障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六)卫生应急队伍 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组成的疫情处理机动队,负责疫情现场处置。
(七)专家队伍 组建手足口病应急专家工作组。
1、预防控制专家组 县卫计局成立由流行病学调查、实
验室检测、消毒消杀等专家组成的预防控制专家 组,负责各自手足口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2、医疗救治专家组 区卫计局成立由儿科、感染科等专家组成的区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各定点救 治医院
分别成立相应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负责本医疗机构手足口病医疗诊断 救治工作。
(八)定点医院
市第三医院为我区手足口病定点收治医院。各医疗机构要从制度、人员技术、经费 和物资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九)重症患儿的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症患儿的医疗救治工作,手足口病收治医院要按照卫生 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9 年版)》的规定,规范地开展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 重症患儿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十)培训与演练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并进行手足口病的诊治、报 告及消毒隔离、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监测、疫区疫点卫生学处理等演练,提高实验室检 测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五、监测、预警预报告
(一)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手足口病疫情监
测,一旦发现疑似手足口病病人,经组织 院内儿科、皮肤科、传染科等专家依据判定标准进行会诊后,确诊为手足口病病人的要 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二)预警 区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手足口病的发 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
展趋势,并 做出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单位(如学校、托幼机构等)是手足口病责 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 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程序和通报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 2 小时内向区卫生 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区卫计局应在 2 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 生局应急办报告,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 必要时区卫计局及时将手足口病疫情情况通报相邻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内容
手足口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 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 修正。进程报告可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生、病人的救治、调查工作的开展及其结果、 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事件发生及调查处理工作
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总结的经验教 训等。
六、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
1、分级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的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手足口病疫情的报告后,区卫计局应立即组织专家 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在 2 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局应急办报告。 必要时请市级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的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手足口病疫情的报告后,区卫计局应立即组织人 员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在 2 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局应急办 报告。 必要时请省
级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处置。
(3)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Ι级)的反应 在我区发生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计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 导小组将在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计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 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要及时 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2、应急反应的原则
手足口病疫情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
核实、边报告的方式,有效 控制事态发展。 要遵循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及时调整反应级别,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手足口病疫情,要高度 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手足口病疫情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 稳定。 未发生手足口病疫情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手足口病疫情通报后,要 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手足口病疫情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 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手足口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支援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处理工作。
(二)反应措施
1、区卫计局
(1)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 年 版)》开展手足口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健康 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组织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2009 年版)》开展诊疗 工作。
(3)组织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卫生监督、卫生执法工作。 (4)对托幼机构一周内发生 2 例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 1 例以上重症或死亡病例时, 提出关闭托幼机构 2-3 周的建
议和疫情处理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5) 积极组织力量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并组织心理干预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垃圾、污物、粪便及饮食饮水卫生工作,帮助群 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7)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的手足口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8)组织专家对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
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 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轻症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 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 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手足口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5)成立手足口病专家治疗组,全力救治危重病例,降低死亡率。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手足口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 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做好疫点、疫区的环境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印发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宣传画、宣传单和大
众传媒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 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4、区卫生监督所
(1)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手足口病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的 执法检查。
(2)围绕手足口病疫情处理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托幼机 构和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5、非事件发生地区
我区在未发生手足口病疫情时,应根据其他辖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 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的发生发展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疫情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
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 传入和扩散。 (5)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三)启动与终
1、应急启动 发生符合本预案规定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手足口病疫情时,区卫 生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响应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在我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手足口病疫情时,
由确定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 启动应急响应。
2、应急终止 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手足口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病 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 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 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请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手足口病疫情处理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手足口 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 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 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对在手足口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 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
发事件应急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