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31/2019-0184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双桥区狮子沟镇 |
成文日期: 2019-01-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镇党委扩大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镇机关干部考勤及请销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体机关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工作时间严禁串岗,工作日不准饮酒,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二、严格执行考勤管理
(一)考勤采用考勤机签到签退和镇纪委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考勤情况由镇党政办每周汇总,每月公示通报。
(二)考勤机位于中门大厅门禁旁,全镇机关干部必须遵守日常工作考勤制度,工作日每天上午8:30前进行签到,下午17:30后签退,无故不签到、签退者按旷工处理。
(三)因公外出不能签到签退的,必须提前向党政办电话做出情况说明,并由党政办将相应情况在外出登记簿上做出登记,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上班时间因公外出需到党政办注明外出事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及归来时间;外出期间所在站所如无人办公,必须在门口张贴外出事由及联系电话。
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范围:享受休假待遇的;因公外出的,包括开会、培训、学习考察等;因病、因事的;其他情形。
(二)请销假审批权限: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请假一律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由站所负责人批准;请假1-2天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三)干部职工请假,须提前1天报领导审批,请假时,应填写《狮子沟镇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单》(自制假条无效),报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备案留存。
(四)镇党政班子成员公休假由镇党委政府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公休假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因病请假3天以上的,须出具区以上医院病休证明;非本人生病请假的,认定为事假;全年累计病、事时间超过10天,超出部分在年休假中自动扣除。
(五)严格请销假纪律,按程序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请假批准后要做好工作安排,认真落实AB岗工作制度,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当,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不得擅自超假;凡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六)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假的,经电话告知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党政办登记备案,但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
(七)因公外出(含学习、出差、考察、考试、岗前培训等)需出具文件通知、准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
(八)请假返岗后,应到党政办办理销假手续。
(九)在护林防火、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承担任务的班子成员不得请假(特别情况除外)。
四、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全镇干部职工离开双桥、双滦、高新区外出办私事、公干、或分管领域的重大事项和上级规定必须报告的相关事宜,必须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如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将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值班工作
(一)镇机关干部职工实行每天值班制。根据值班安排由1名镇领导分别带班,2名干部职工轮流值班,负责处理当天值班期间的事务。
(二)带班领导对值班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值班人员对值班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值班人员因故(包括公务和私人原因)不能按时值班,需自行调剂代岗并提前告知党政办。
(三)值班人员应按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与下一位值班人员搞好工作交接。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遇有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须在10分钟内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四)值班期间不得饮酒。如有失职、渎职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六、实行调休补休制度
(一)因工作原因造成法定休息日未休息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可安排与未休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原则上应在加班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护林防火、信访维稳、防汛抗旱等关键期间一律不安排调休,中心工作之后,将根据各站所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给予调休,各站所安排好AB岗。
(三)原则上调休补休时间不能与法定假日、年休假安排在一起,不能连续超过3天。
(四)需要调休时,应于前一天到党政办领取调休审批表,由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可,经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字同意后安排调休补休;签字后的调休表交由党政办存档。
七、事假、病假期间待遇
(一)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按本人全部工资的60%计发;超过六个月的,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二)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照百分之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者,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百分之80%计发。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基本工资按百分之90%计发。
八、旷工的认定和处理
(一)超过上班规定时间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的,视为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记为旷工1天;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上且未请假者,记为旷工半天。
(二)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请假期满未归,或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查实,以旷工论处。
(三)被确认为旷工的人员,从其被确认旷工之日起计算,扣回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四)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五)干部职工长期请病假、事假或旷工、迟到、早退、“吃空饷”等情况的,按月将情况送相关部门备案,并报区人社局和财政局核减工资。
九、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对未列入区财政正常工资序列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按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30%作为绩效工资。除正常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外,每缺勤一天扣20元,直至当月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