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26/2019-016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双桥区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9-12-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印制有办单位名称发票
2019-12-13 17时02分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原件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核定时提供

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