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19-0138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19-12-31 | 文件编号: 冀承双卫健医罚决字【2019】第3000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承双卫健医罚决字【2019】第30006号 被处罚人:承德市双桥区大老虎沟社区卫生服务站 地 址:承德市双桥区大老虎沟沟口乐达园底商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全面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风险及措施、处方笺存在字迹不清、涂改、使用本专业以外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案 。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门诊处方笺照片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人员资质复印件、影像资料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2、《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三十四条第(二)项;3、《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执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七条第(一)项;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118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 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承德市双桥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19年10月23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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