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17/2019-0138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9-12-31 文件编号: 承双卫计医罚字[2018]第5000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19-12-31 11时33分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承双卫计医罚字[2018]50001

被处罚人:承德市双桥辅仁连锁富春堂药店 

址:承德市双桥区忠义庙荣信盛和园2栋商业楼12

本机关依法查明 承德市双桥辅仁连锁富春堂药店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未经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药店开展针灸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

证。

(单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新华园营业部(地址新华园底商) 账号:94000104002859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德市双桥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承德市双桥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承德市双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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