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53/2019-00122 |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 发布机构: 双桥区环卫局 |
成文日期: 2019-04-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双桥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双桥区环卫局(简称区环卫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权、执法权。
(二)代区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对环境卫生经费、专项资金以及国有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负责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维护。
(四)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五)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企业的资质管理。
(六)建立考核机制,完善环卫作业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强化服务质量监督,提高政府在环卫事业上的产出效益。
(七)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根据《河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定额》,对环卫企业的服务价格进行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
(八)负责环境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罚缴分离”制度。
(九)建立应急机制。环卫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建立应急机制,保证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十)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粪便清掏运输及居民小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倒运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