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020-10-14 09时03分浏览次数:

一、请示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部门、局党组交办的重要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重要敏感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中心组织的重要会议、接待任务、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请示报告要按照“职责分工、业务归口”原则,一般逐级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或确有需要时,可越级上报。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同时,要向主要领导报告。


三、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完成;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点工作,应向分管和主要领导适时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先电话报告,事发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四、请示报告事项必须确保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凡需单位领导审批的事项,必须经书面或口头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行动。重大紧急情况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