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02/2020-00993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双桥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0-10-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行动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五部门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冀交运〔2020〕190号)、《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冀交运〔2020〕364号)、《承德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承交执法〔2020〕232号)要求,为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区淘汰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奖补实施方案。
一、奖补原则
奖补资金将根据车型种类、使用年限、淘汰时间等因素确定淘汰补贴标准,按照“早淘汰多补助、晚淘汰少补助、过期淘汰不补助”的阶梯型补贴机制。激发车主主动淘汰、尽早淘汰的积极性,确保淘汰任务按时完成。
二、奖补范围
凡在双桥区登记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淘汰更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的奖补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奖补政策:
1.强制报废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含)以前;
2.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属于被盗抢的,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3.车辆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补贴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机构)的;
7.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三、奖补标准
补贴按车辆注册年限、车型等因素确定我区淘汰车辆补贴标准,2020年10月31日前受理的淘汰车辆按补贴标准发放,2020年1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理的淘汰车辆按补贴标准减半发放。
2020年10月31日17:00前受理的淘汰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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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型营运营运载货汽车(含牵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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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日期 |
每辆补贴标准(元) |
2008年12月31日前 |
9000 |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10000 |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11000 |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12000 |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
13000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14000 |
(2)中型营运营运载货汽车(含牵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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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前 |
7000 |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8000 |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9000 |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10000 |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
11000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12000 |
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7:00受理的淘汰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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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型营运营运载货汽车(含牵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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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日期 |
每辆补贴标准(元) |
2008年12月31日前 |
4500 |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5000 |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5500 |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6000 |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
6500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7000 |
(2)中型营运营运载货汽车(含牵引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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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前 |
3500 |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
4000 |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
4500 |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
5000 |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
5500 |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6000 |
四、补贴资金来源
淘汰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开展工作;根据现有财政体制,市级不再承担对省财政直管县的资金补助,对市辖各区,市财政将视财力情况,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参照省级补助方式予以适当奖补;中央奖补资金,待其政策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五、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领及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废车辆,到本区具有合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交付拟报废车辆,并由该企业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步: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第二联、《机动车查验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三步:机动车所有人持相关材料到行政审批部门注销《道路运输证》,并开具《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列入本次淘汰范围内的车辆,对注销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类违章免于处罚)
第四步:机动车所有人持相关材料到本区设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奖补兑付窗口填写《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政奖补申请表》(样表见附件),并办理申领手续。(办公地址:双桥区政府公寓楼504)
(二)申请奖补车辆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政奖补申请表》(后附)(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车辆所有人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并附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行驶证标明为营运车辆但没有《道路运输证》的情况,经当地交公安部门确认后,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作为淘汰报废证明)。
6.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同名的银行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政奖补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统一办理: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车辆的排放标准是否属于国三及以下范畴进行审核确认。
2.商务部门负责对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3.交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车辆的《机动车注销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4.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申请奖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进行审核确认。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报废车辆是否属于申领奖补范围和奖补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6.财政部门负责将奖补资金拨付由区政府确定的发放单位并清算。
(四)经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奖补款由区工作专班按批次公示并发放奖补资金,直接支付给机动车所有人。
六、奖补时限
2020年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以机动车回收日期为准)至2020年12月31日(以机动车注销日期为准)。奖补业务受理时间截至2021年5月31日17:00前,逾期不再受理。2021年及以后年度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不再给予财政奖补。
本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制定,如有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做相应调整。
附件:1.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政奖补申请表(样表)
2.集中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双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财政奖补申请表(样表)
承德市双桥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奖补资金申请表
承双淘申2020( )号
车 主 /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
车主姓名/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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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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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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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
□本人办理□委托人办理 |
是否附委托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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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身份 证号 |
经办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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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必须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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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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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信息 |
车牌号码 |
冀 |
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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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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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厂 日期 |
注册登记 日期 |
车辆所属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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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号且是否有效 |
报废回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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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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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销证明号 且是否有效 |
注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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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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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号 且是否已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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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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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 类别 |
□中型 □重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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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含载重)总质量(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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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
人民币: 万 仟元整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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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单位用户盖公章、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
集中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双桥区:双桥区政府公寓楼504双桥区交通运输局
电话0314-2057283
嘉泽汽车拆解厂(承德市双桥区红石砬沟)电话0314-225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