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根据《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桥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纪律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双政[2017]29号)和《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桥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承双政[2017]26号)精神,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我局决定修订和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修订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公示主体
(一)矿产管理股:
1、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登记审查、初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审查工作,管理地质资料。
3、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执法监察大队:
1、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宣传工作;依法开展全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耕保股:
1、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2、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
3、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的监督管理。
4、负责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审核、报批(备)工作。
5、设施农用地备案:划拨、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置换、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供地前置审核并组卷上报。
(四)规划股:
1、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2、指导、审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3、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
4、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地籍测绘股:
1、负责依法调处辖区内单位之间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2、负责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地类确认。
(六)土地利用股:
1、负责全区临时用地审批。
2、耕地取土、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核并组卷上报。
3、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工作。
4、宅基地备案工作。
(七)政策法规股:
1、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
2、组织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执法案件重大法制审核。
二、公示内容
执法监察大队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主体、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示。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双桥区国土资源局。
2、实施主体:双桥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执法监察人员。 3、制作:双桥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4、审查: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三项制度领导小组。
5、公示:双桥区国土资源局。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执法权限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应诉等事宜。
(四)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五)执法结果
包括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三、公示方式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门户网站公示
将双桥区国土资源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人员信息等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新闻媒体公示
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公示执法信息。同时,开通网上咨询、投诉监督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三)办公场所公示
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示本机关应当公示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四)依申请公示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申请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五)其他方式公示
通过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印发执法公示手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四、完善制度
为保障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效果,要进一步完善以下相关配套制度。
(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执法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具体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确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的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
(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并将执法职责具体分解到执法人员,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明确责任,便于监督。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执法公示制度落到实处,特成立执法公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顾二印 局 长
副 组 长:王广利 副局长
王津生 主任科员
韩立田 副主任科员
李宏志 副局长
刘 虹 副局长
李 静 副局长
李海波 副主任科员
成 员:张金宏 纪检室主任
王 辉 执法监察大队长
夏洪斌 执法监察副大队长
宁 宁 执法监察副大队长
王延清 政策法规股股长
毕 征 矿产管理股股长
李文敏 财务股股长
李海明 地籍管理股股长
赵 刚 规划股股长
刘 娜 耕保股股长
周立波 土地利用股股长
窦中阳 大石庙国土资源所所长
赵午文 双峰寺国土资源所所长
王 宇 牛圈子沟国土资源所所长
吕 洋 水泉沟国土资源所所长
责任追究,每年年终由领导小组对各股室队所的公示情况进行检查,未完成公示工作的有关人员实行约谈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