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冀承双卫健公罚决字【2020】第014号 被处罚人:双桥区水芳丽舍宾馆(地址: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兴盛丽水二期S5-1号底商;负责人:王*海;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13080219******1418;电话:13730****25) 本机关依法查明双桥区水芳丽舍宾馆未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 以上事实有 1、法人王*海身份证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现场检查笔录 5、法人王*海的询问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 承德市双桥区新华园B座农行双桥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双桥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承德市双桥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
202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