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承双卫健公罚决字(2020)第C1-013号 被处罚人:双桥区开仁华府酒店 地址:双桥区开仁寺两宫门1-7号商业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 卫生监督意见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 询问笔录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现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 承德市双桥区新华园B座农行双桥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双桥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承德市双桥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桥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