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落实方案的通知
2020-09-01 17时00分浏览次数:


 

2020〕-15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

                   压力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落实方案》已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3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

租金压力的落实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冀发改投资规〔2020〕2号)和市政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落实方案》(2020〕-38,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渡过难关,结合已出台的帮扶政策和措施,制定方案。

一、帮扶范围

凡依法依规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证照齐全,服从疫情防控安排,规范守法经营,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房屋租赁手续合法,无故意长期拖欠房租行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帮扶原则

(一)带头履行责任。国有房屋产权单位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房屋租金能免尽免,能减尽减,帮扶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

(二)平等协商推进。非国有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平等协商,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房屋租金。租金减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返还、冲抵等多种方式灵活执行。

(三)确保发挥效益。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机制,加大力度,落实责任,确保房租减免利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发挥效益。

三、帮扶举措

(一)减免房屋租金

1.国有房屋

1)减免期限。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各镇街

2)实施主体。纳入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监管的国有房屋界定标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全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并通知所辖单位、部门、企业具体实施。未纳入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直接管理,但产权在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及所辖单位名下的国有房屋,由对该房屋负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参照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各镇街

3)灵活组织。报经批准后采取灵活方式,具体免租方式由国有房屋产权单位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承租人已支付当年房租的,免租优先从后续未缴房租中抵扣,也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免租金额相对应的租期;后续未执行合同不足以抵扣的,国有房屋产权单位按程序返还,其中租金未上缴国库的,由国有房屋产权单位直接返还,租金已上缴国库的,由国有房屋产权单位按国库和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退库后,返还承租人;承租人未支付当年房租的,由国有房屋产权单位直接免除相应房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

4)精简手续。承租人应向国有房屋产权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从事特定行业的法定证照免租书面申请等证照资料。国有房屋产权单位应本着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渡过难关、恢复经营秩序的原则,精简程序,快速办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

我区行政区域外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我区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房屋所在地租金减免政策。

2.非国有房屋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包括辖区内各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改局各镇街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出租人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强贷款优惠支持。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将释放的资金用于增加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

2.创新贷款支持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人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

3.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线上融资对接等形式,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针对性、个性化、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规范租赁行为。积极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推广,鼓励将尚未出租或租赁合司到期的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尚未出租或租赁合同到期的国有房屋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国有房屋,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各镇街

2.稳定租赁关系。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租赁合同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对于确因经营困难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得恶意克扣租金、押金、保证金或预定金等。(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

3.建立调处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接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出租人不得采取威胁和停水、停电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有关部门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六保”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加强政策协调。对于同时满足前期已出台的《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承市政字〔2020〕4号)等政策文件和本方案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帮扶力度最大化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细化任务措施。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完善措施,压实责任。

(四)强化责任落实。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定期调度、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减免房屋租金、减税降费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考核,确保各项利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