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190/2021-00159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发布机构: 双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1-1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桥区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1-01-15 16时29分浏览次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桥区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包括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方面: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筹款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全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平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区档案局要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区政务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依申请接待窗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要及时向档案局和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所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督考办对全区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终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