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2021-01-07 10时44分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新时代全面建设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根据省市关于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及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系列行动计划任务分工,现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区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区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4.加强对区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区委办公室

1.推动全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市委、区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安排部署和市委、区委主要领导批示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法规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指导。

(三)区委组织部

1.负责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生态环境分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区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宣传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测评。

(五)区委政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督促有关单位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区委编办

1.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研究提出并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编制有关工作。

2.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七)区信访局

1.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信访问题,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2.依法处理无理缠访闹访问题,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生态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

二、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八)区人大常委会

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督促有关方面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按职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按职责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九)市政府办公室

1.推动全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安排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指导。

(十)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负责建立健全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全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全区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镇街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1.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交办问题整改。积极发挥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规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体系。

12.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本区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区发展改革局(工信局)

1.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组织协调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淘汰火电落后产能,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等行业新增产能,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负责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大电源、气源保障力度,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组织编制风电、光伏、地热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年度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3.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组织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4.负责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保障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5.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6.负责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组织落实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7.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8.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9.负责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拟订工业污染控制政策。

10.指导推进工业绿色制造工作,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11.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牵头推动水泥、焦化等行业去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能置换政策。

12.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13.负责指导、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推进城市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

14.负责推动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

15.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料堆场管理,防治料堆场扬尘污染。

(十二)区教体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做好污水、固体废物以及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防治。

(十三)双桥公安分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3.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5.负责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6.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7.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

(十四)区民政局

1.负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管理。

2.负责加强殡葬服务机构污染防治。

(十五)区司法局

1.负责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4.负责审查、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政府规章。

5.负责对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出台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6.负责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六)区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积极贯彻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

2.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区辖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十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2.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十八)双桥自然资源和规划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配合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8.负责加强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推进地热资源的科学有序开发利用。

(十九)区城管局

1.负责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2.负责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维修维护,推进雨污分流。指导监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3.负责推进中心城区清洁取暖工作。编制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完善集中供热体系建设,加快热力管网覆盖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科学合理布局,科学设定目标进度和改造数量,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

4.负责指导全区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负责城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群众举报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制定实施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方案,落实相应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加强对中心区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至取得《施工准备函》之前的建筑施工工地监管;负责城区公共区域裸露土地的扬尘整治。

6.负责主城区绿化建设。

(二十)区环卫局

1.负责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2.负责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动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

3.负责制定实施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方案,落实相应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渣土处置活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封闭改装,及时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二十一)承德市住建局双桥区质安办

1.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制定实施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方案,落实相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或已介入监管的建筑施工工程、市政工程的扬尘污染整治责任;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与建设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二)区交通运输局

1.指导公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2.负责指导全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市民低碳绿色出行和道路营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城乡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绿色廊道建设。

3.按职责指导推进国家和省规定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4.指导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牵头运输结构调整联席会议,与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推动大宗货物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比例。

5.按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以及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

6.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界内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专项行动方案,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7.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二十三)区水务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河湖生态补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指导重要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

3.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落实水利工程(含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渣土运输车辆防尘、降尘措施。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5.负责查处河道非法采砂、侵占河道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

6.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提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7.牵头推进河长制湖长制落实,协助区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履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二十四)区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农户厕所的改造同步进行粪污处理。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入侵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负责动物防疫以及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耕地土壤分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5.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6.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7.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8.负责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各地开展水产健康养殖。

9.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10.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职责范围内的耕地、园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按职责指导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11.组织协调涉渔工程建设对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及补偿工作。

12.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13.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14.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16.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性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7.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18.负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19.负责组织开展对涉及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所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工作。

(二十五)区旅游和文化

1.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照职责指导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3.负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建设。

4.指导督促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5.负责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广告。指导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6.指导、支持和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信息。加大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宣传工作力度。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防治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六)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研究和评价,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做好与生态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工作。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七)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矿行业以及商贸行业除消防、燃气安全监管以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地震防治工作。

3.会同区发改、商务等部门对具有调拨权限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市级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重污染天气相关应对措施。配合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6.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防震减灾法规、规划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地震次生灾害和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二十八)区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十九)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打击生产质量不合格洁净型煤、销售质量不合格煤炭,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润滑油添加剂、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

2.负责机动车和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3.指导各有关部门健全节能、低碳、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体系,推动相关企业制定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指导相关单位制定生态环保类地方标准。

4.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依法打击为违法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发布广告的行为。

6.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申请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7.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将相关企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布。

8.指导药品流通领域企业规范处置过期失效药品。

(三十)区统计局

1.根据市、区相关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2.负责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

3.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4.负责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三十一)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区级权限范围内投资项目、市场服务、文教卫生、社会事务、城市建设管理、农林水务、交通商贸、环境保护等领域事项的行政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入标准,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十二)区商务局

1.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按职责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

2.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3.负责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生态环境、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4.负责推动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政策。

四、建立责任清单考核评价和追责问责机制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区直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2.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围绕落实国家、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将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明确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定期通报调度。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坚持定期研究,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评。将责任清单执行情况作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部门责任清单落实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奖惩。

3.建立督查问责机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通过例行督查、专项督查,推动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坚持从严问责、终身追责,对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本行业、本领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的,继续抓好落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责任,推动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