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68/2021-0122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双桥区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10-2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须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政策法规股负责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
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一)进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决定;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审核范围内的案件卷宗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调查取证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二)案件集体合议记录、案件调查报告(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听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政府责成文件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政策法规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区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通过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按规定继续履行程序。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