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圈子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裁量
2021-10-25 09时28分浏览次数: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自由裁量幅度处罚裁量标准是否执行
   首违不罚
是否执行
   下限处罚
是否执行
   集体讨论
备注职能部门
1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一般不影响集镇规划的责令第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并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严重影响集镇规划的责令第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严重影响集镇规划的责令第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一般
给予警告,并责令第改正给予警告,并责令第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一般
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责令第改正,不予罚款




严重对按期改正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特别严重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五款无证临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一般
对于违法建设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1-0.3倍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1倍的罚款


城管
较重对于违法建设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平方米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4-0.6倍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4倍的罚款


严重对于违法建设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0.9倍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对于违法建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超期临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轻微违法建设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1倍以上0.3倍以下的罚款。处0.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建设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4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处0.4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0.9倍以下的罚款。处0.7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建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第限期拆除,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处1倍的罚款


5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第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上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免予罚款

处罚金额超过一
   万元需集体讨论
城管
一般位于非主干道、非重点区域责令第限期改正,对实施者按每处5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者按每处5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较重位于非主干道、重点区域责令第限期改正,对实施者按每处5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者按每处10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严重位于主干道、非重点区域责令第限期改正,对实施者按每处5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者按每处15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位于主干道、重点区域
对实施者按每处20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6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户外广告牌匾等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设置位置、色彩、尺寸等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
按要求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城管
一般户外广告牌匾等陈旧毁损严重(字体模糊,牌匾破损)(设置位置、色彩、尺寸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第限期改正,未按要求期限改正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责令第改正,未按要求期限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严重户外广告牌匾等陈旧毁损严重,且给广大公众带来生命和财产危险的
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申请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罚款



7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主动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警告,不予处罚


城管
一般对于在非主干道、非重点区域内张贴、张挂宣传品,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第改正,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第改正,每处处以100元的罚款


较重对于在主干道、重点区域内张贴、张挂宣传品,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第改正,每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第改正,每处处以200元的罚款


严重对于在非主干道、非重点区域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第改正,每处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第改正,每处处以3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对于在主干道、重点区域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责令第改正,每处处以500元的罚款



8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轻微堆放物料1立方米以下且及时自行改正的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处罚金额超过一万元需集体讨论城管
一般堆放物料5立方米以下的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较重堆放物料5-10立方米的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严重堆放物料10-30立方米的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40元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堆放物料3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9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第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摆摊设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第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撤离的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处罚金额超过一万元需集体讨论城管
一般经三次警告,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50-100元的罚款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严重拒不服从管理,存在多次该种影响市容行为,或暴力抗法,产生严重影响的
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摆设摊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第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服从管理,能够及时改正的
予以警告,不予处罚

处罚金额超过一万元需集体讨论
一般经三次警告,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以50-100元的罚款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严重拒不服从管理,存在多次该种影响市容行为,或暴力抗法,产生严重影响的
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10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一般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500元的罚款




严重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2000元的罚款



城管
11对裁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第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轻微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杂物,经劝告,自行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
责令第改正,免以处罚。


环卫
一般未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时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违反规定的,责令第限期清除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个人或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严重未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时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违反规定的,责令第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个人或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


12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第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第停工整治。轻微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经劝告,自行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自行改正,给与警告。



一般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第停工整治。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第停工整治。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十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第停工整治。

环卫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第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轻微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经劝告,自行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自行改正,给与警告。



一般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第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第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严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第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第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13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第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轻微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责任单位,未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自行改正,给与警告。


环卫
一般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责任单位,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第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第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责任单位,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第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第改正,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4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轻微违反环境卫生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自行改正,给与警告。



一般违反环境卫生行为,并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的。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二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

环卫
严重违反环境卫生行为,并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第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15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投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劝告,自行改正,未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
自行改正,给与警告。


环卫
一般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个人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个人处以3千元罚款。


严重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装,经劝告,自行改正,未造成污染。
经劝告,自行改正,处以警告。


一般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装,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单位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单位处1千元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严重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装,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影响极其恶劣。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单位处以3千元以下罚款。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


16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
   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轻微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经劝告,自行改正,未造成污染。
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环卫
一般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千到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严重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污染影响恶劣。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5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

17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未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经劝告,自行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
责令第改正,免以处罚。


环卫
一般随意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少量的垃圾散落在地上,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一定影响。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5万罚款。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单位处以5千元罚款。

严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影响恶劣。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


18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轻微情节轻微责令第改正责令第改正,免以处罚。




一般造成一定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处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2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3倍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轻微违法所得3万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3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1倍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处2倍罚款




19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第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轻微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令第限期改正责令第限期改正


人社
一般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按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较重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按每位被派遣劳动者2000-4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重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按每位被派遣劳动者4000-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人社
较轻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21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人社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轻微责令第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使用童工必须处罚人社
一般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


使用童工必须处罚
较重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加一倍罚款,予以取缔处1万元罚款,并予以取缔


使用童工必须处罚
严重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第限期之日起,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除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罚外,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责令第限期之日起,按使用每名童工每月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除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罚外,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童工必须处罚
23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轻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责令第限期改正


人社
较轻逾期不改,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1倍以下的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1倍以上的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4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严重属于第二次违反规定的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集体讨论
24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劝保障
   监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第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一般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1-1.5万元罚款  处1万元罚款 


人社
较重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或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第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处1.5-2万元罚款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受过处罚再次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处2万元罚款 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 受过处罚再次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构成犯罪的  除处以2万元罚款外,对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除处以罚款外,对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集体讨论
25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表下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万元


水务
较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表下水五百立方米以上以千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万元


严重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二千立方米以下的、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或者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六万元


特别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二千立方米、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万元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轻微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   


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万元


较重情节较重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三万元


严重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擅自扩大日取水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六万元


特别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擅自扩大取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十万元


26对在堤防安金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提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位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轻微停止侵占、毁坏后即时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不予处罚不予处罚


水务
一般未及时停止侵占、毁坏后未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的罚款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未及时停止侵占、毁坏后未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造成轻微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一万元罚款


未及时停止侵占、毁坏后未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造成一般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三万元罚款


未及时停止侵占、毁坏后未修复、停止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罚款处以五万元罚款


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禁止下列行为:(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在堤、坝、渠坡上放牧或者擅自垦植、铲草、移动护坡砂石及砍伐林木;(三)在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及障碍物;(四)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五)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六)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停止侵占及上述活动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不予处罚



一般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三百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三百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两千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严重的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的;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等危及工程安全的;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使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使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擅自在河边、渠上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下游设障阻水或缩小河、断面及过水能力的;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工程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第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及时停止上述行为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不予处罚



一般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一般的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



严重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第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淀泊、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五、《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 为维护水利工程效能,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道、渠道内修建碍航、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高秆作物或者林木;(三)在水库、河道、渠道、淀泊内倾倒垃圾、废渣的。

轻微影响防洪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


水务
一般影响防洪情节较重处1万元罚款阻碍行洪的物体小于五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影响防洪情节一般严重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五立方米小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或者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排除阻碍,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两万元罚款;



影响防洪情节较严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阻碍行洪的物体大于三十立方米,或种植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未排除阻碍、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四万元罚款;



影响防洪情节严重处5万元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罚款。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在河道、湖泊、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四、《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 在河道、淀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挑水坝、卡水桥涵、阻水路、阻水渠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三)设置阻碍行洪的渔具。
轻微影响防洪情节轻微
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影响防洪情节较重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两万元罚款;



严重影响防洪情节一般严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四万元罚款;



影响防洪情节较严重处5万元至7万元罚款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六万元罚款;



影响防洪情节严重处7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强行拆除,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万元罚款。



未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不予处罚


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或者发包行为已经完成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千元


较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五千元


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千元


未按河道采砂许可各项规定开采的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第令第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轻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千元


一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限期内恢复原状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千元


较重未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五千元


严重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千元


特别严重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未执行低限处罚,重大处罚需集体讨论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三十六条: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理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理



严重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第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第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自行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且情节轻微的责令第改正责令第改正


自行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情节一般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一万元罚款


自行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情节一般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般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停
   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拆除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五万元罚款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停
   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拆除情节一般的。
处以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七万元罚款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停
   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的。
处以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九万元罚款


严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后,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的,造成行洪隐患,影响河势稳定或未造成行洪隐患但暴力抗法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处以十万元罚款


   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建设方案或违反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的要求, 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8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第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第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第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违法事件发生在四级及以下支流上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万


一般违法事件发生在三级支流上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四万


较重违法事件发生在二级支流上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六万


严重违法事件发生在一级支流上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以下元罚款八万

未执行低限处罚,需集体讨论
特别严重违法事件发生在滦河、辽河、大凌河、潮白河等主要河道及市县城区段河流上处以八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十万

未执行低限处罚,重大处罚需集体讨论
侵占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拥有的,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依照本条例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排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停止侵占及上述活动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不予处罚


一般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一般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两千元罚款



严重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第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罚款

28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轻微清洗餐饮具用水未经检测的;购进洗涤剂为索取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用洗涤剂检测合格报告、进货票据的;购进消毒产品未索取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供货单位工商执照及进货票据的责令第改正,予以警告责令第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清洁餐饮具用水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采购的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检测供他人使用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以5000元罚款




较重消毒后的餐饮具没有该批次检测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的;消毒后的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未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及使用日期,委托消毒的未标注责任单位及被委托单位名称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1万元的罚款




严重消毒后的餐饮具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2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消毒后的餐饮具连续2次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于餐饮具消毒不合格造成疾病传播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5万元的罚款




29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轻微
责令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以200元罚款




一般
责令第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4000元罚款




较重
责令第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5000元罚款




严重
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8000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第限期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0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一般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第改正





较重
责令第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严重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1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一般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第改正





较重
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2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般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第改正





较重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严重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登记证书





33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一般收费、敛财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较重收费、敛财在5000元至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严重收费、敛财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4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过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
责令第停止活动责令第停止活动




一般受捐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严重受捐超过5000元-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特别严重受捐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5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轻微
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责令第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般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责令第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




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一般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严重
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特别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轻微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第停止活动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第停止活动




一般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别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