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其中,以犬类宠物居多。可爱聪明的犬类给大家带来欢乐的同时,由于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也造成了诸多问题,如随意遛犬,携犬进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遛狗不束链、犬只随地排泄粪便等。为切实加强犬只管理,督促和引导犬主文明养犬、依法依规养犬,改善城市容貌环境、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照《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居民饲养犬类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 采取防疫措施。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以犬链牵引,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者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在规定时间外携带犬只出户。不得携带犬只出入商店、学校、医院、车站、公交 车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二、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依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养犬户必须严格遵守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养犬通告》中“携犬出户的时间每晚7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的规定,禁止在规定时间以外携犬出户。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养犬户,将依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的,没收其犬只,并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反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六、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2515581(承德市双桥区严格限制养犬办公室)
110(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