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63/2021-017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桥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1-12-17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双桥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2021-12-17 14时45分浏览次数:


双桥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包括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方面: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筹款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全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平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区档案局要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区政务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依申请接待窗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要及时向档案局和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所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督考办对全区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终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工作机构、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要听取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信函寄至受理机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理由及用途;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视情况分别进行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更改。

(五)申请公开内容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别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应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信箱,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法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承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复审。区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复审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复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审意见。

(四)经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由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内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意见,或者请示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和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保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做好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应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区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

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三)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或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合本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双桥区政府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全区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和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发布会、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主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七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各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加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双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澄清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完善发布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协调会商函件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六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2月20日之前向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3月31日之前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

第三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起草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与工作情况等;

3.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具体分类。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2.年度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及相关情况;

2.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诉讼件数及其相关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主管部门在日常督查和工作考核中指出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本单位年度内若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六)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和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不上报、不公开年度报告的单位,给与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补报和公开;

(二)报告内容虚假不实的单位,给与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年度评优、授奖资格;

第六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由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局、督考办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部门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区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不及时编制、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告诫,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引起不良后果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存根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5.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6.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8.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一)

9.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二)

10.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三)

11.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12.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13.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14.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申请书

15.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6.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复函(文本样式)

附件1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公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他

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

用途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填写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处打“√”选择,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附件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年度)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人

申请内容

受理形式

(当场、书面、网上)

答复

时间

答复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补正告知书、非本单位掌握告知书、不存在告知书;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或其他)

信息提供方式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注:此表仅用于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内部管理。

附件3

(机关单位名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存根

      年份)第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日通过当面申请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予以受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将于日前予以答复。

﹍﹍﹍﹍﹍﹍﹍﹍﹍﹍﹍﹍﹍﹍(虚线上加盖骑缝章)﹍﹍﹍﹍﹍﹍﹍﹍﹍﹍

(机关单位名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年份)第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日通过当面申请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予以受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将于日前予以答复。

机关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受理回执仅用于申请人上门当面申请而受理机构经审核予以受理却不能当场答复的情形。如给予当场答复办理的,不须出具受理回执,直接向申请人出具公开告知书,并请申请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如申请人以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的,因来往有据且考虑工作效率,不回寄受理回执,直接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公开告知书。

附件4

(单位名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序号

领取材料名称

材料介质:

纸质或光盘等其他材料

文号或

登记号

页码或

件数


























经办人:(  姓  名)

签领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领取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本清单作为依申请公开当面送达证据材料留存。

2表格栏目里面的内容由经办人填写。

3签领人姓名、联系电话、领取时间须由签领人亲

笔签署。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收到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

□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件不完备。错漏事项: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如等;

□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

本单位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6

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收到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联系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7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具体理由为: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8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一)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

□到以下网站公开栏目中查询;

□到档案馆查询。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9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二)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将你所申请的信息当面提供给你,请核对、签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0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三)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现将你所申请的信息提供给你,届时请:

□到以下地点获取;

□注意查收邮寄信件。

□注意查收电子邮件。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1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将该部分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届时请:

□到以下地点获取;

□注意查收邮寄信件;

□注意查收电子邮件。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该部分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2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3

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现由于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

前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4

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申请书

(    年份)第   号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于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单位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前函告我单位。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申请书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5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年份)第   号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附件1)。由于本单位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涉及

□你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你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你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你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本单位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请将书面回复意见邮寄至:(征询单位地址、收件处(科)室名称),邮政编码:;或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邮箱地址)。

如果你(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函之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你(单位)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复函(文本样式)

征询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6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复函(文本样式)

(征询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于收到(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经研究,本人(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姓  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姓  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姓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办公室制定、修订和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主要有:双桥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双桥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双桥区政府信息澄清制度、双桥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会商制度、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双桥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包括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方面: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筹款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双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全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平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区档案局要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区政务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依申请接待窗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要及时向档案局和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所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督考办对全区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终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工作机构、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要听取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信函寄至受理机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理由及用途;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九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视情况分别进行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更改。

(五)申请公开内容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的,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别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关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应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信箱,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法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承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复审。区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应当协助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保密复审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范畴。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科(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应明确专人进行复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审意见。

(四)经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由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内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意见,或者请示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和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保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做好本行政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应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区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

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三)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责成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或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与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合本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双桥区政府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荣誉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全区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和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发布会、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主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七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各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加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九条  行政机关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双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澄清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关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对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完善发布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协调会商函件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六条 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对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2月20日之前向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3月31日之前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

第三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起草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与工作情况等;

3.年度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具体分类。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2.年度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及相关情况;

2.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诉讼件数及其相关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主管部门在日常督查和工作考核中指出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本单位年度内若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六)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和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不上报、不公开年度报告的单位,给与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补报和公开;

(二)报告内容虚假不实的单位,给与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取消该单位或相关人员年度评优、授奖资格;

第六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由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实行垂直领导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抄送被考核部门(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指导监督、业务培训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目录、指南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及发布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处理和督办落实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载体建设,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责任落实;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准确;公开载体建设规范,公众查阅方便;工作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好,群众满意。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年终考核。

第七条考核工作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年终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局、督考办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并结合部门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对违反《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对被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区政府办公室对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双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保密审查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造成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不及时编制、更新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告诫,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引起不良后果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存根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5.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6.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8.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一)

9.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二)

10.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三)

11.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12.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13.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14.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申请书

15.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6.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复函(文本样式)

附件1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公民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他

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

用途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填写说明: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处打“√”选择,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附件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年度)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人

申请内容

受理形式

(当场、书面、网上)

答复

时间

答复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补正告知书、非本单位掌握告知书、不存在告知书;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或其他)

信息提供方式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注:此表仅用于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内部管理。

附件3

(机关单位名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存根

      年份)第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日通过当面申请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予以受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将于日前予以答复。

﹍﹍﹍﹍﹍﹍﹍﹍﹍﹍﹍﹍﹍﹍(虚线上加盖骑缝章)﹍﹍﹍﹍﹍﹍﹍﹍﹍﹍

(机关单位名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年份)第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日通过当面申请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予以受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将于日前予以答复。

机关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受理回执仅用于申请人上门当面申请而受理机构经审核予以受理却不能当场答复的情形。如给予当场答复办理的,不须出具受理回执,直接向申请人出具公开告知书,并请申请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如申请人以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的,因来往有据且考虑工作效率,不回寄受理回执,直接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公开告知书。

附件4

(单位名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序号

领取材料名称

材料介质:

纸质或光盘等其他材料

文号或

登记号

页码或

件数


























经办人:(  姓  名)

签领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领取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本清单作为依申请公开当面送达证据材料留存。

2表格栏目里面的内容由经办人填写。

3签领人姓名、联系电话、领取时间须由签领人亲

笔签署。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收到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

□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件不完备。错漏事项: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如等;

□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

本单位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6

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收到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联系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7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具体理由为: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8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一)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

□到以下网站公开栏目中查询;

□到档案馆查询。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9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二)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将你所申请的信息当面提供给你,请核对、签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材料领取清单”。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0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参考式样三)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现将你所申请的信息提供给你,届时请:

□到以下地点获取;

□注意查收邮寄信件。

□注意查收电子邮件。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1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现将该部分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届时请:

□到以下地点获取;

□注意查收邮寄信件;

□注意查收电子邮件。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条例》规定,对于该部分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2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3

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    年份)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

等内容的申请。

现由于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

前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4

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申请书

(    年份)第   号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于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单位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前函告我单位。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申请书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5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    年份)第   号

(被征询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收到(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详见附件1)。由于本单位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涉及

□你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你单位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你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你的个人隐私权遭受不当侵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征询是否同意本单位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意见,并请将书面回复意见邮寄至:(征询单位地址、收件处(科)室名称),邮政编码:;或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邮箱地址)。

如果你(单位)在收到本征询函之后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你(单位)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或申请内容摘要

2.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复函(文本样式)

征询单位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16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复函(文本样式)

(征询单位名称):

本人(单位)于收到(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经研究,本人(单位)认为

因此:

□同意提供申请人(   姓  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同意部分提供申请人(   姓  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具体是

□不同意提供申请人(姓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特此告知。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