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30/2022-0274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双桥区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2-03-0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
2022-03-02 16时41分浏览次数:

石洞子沟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石洞子沟街道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制度公开。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属各工作部门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依据本制度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街道办事处监察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依据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本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街道办事处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街道办事处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街道办事处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权利人查阅依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开的街道办事处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义务人可以向权利人收取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义务人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权利人有权向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本规定第十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街道办事处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定公开街道办事处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街道办事处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各现行公开文件资料利用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免费向权利人开放。有关部门应当为现行公开文件资料利用中心收集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街道办事处信息,义务人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街道办事处信息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义务人未按时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督促义务人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街道办事处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义务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义务人应当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时及时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送达权利人:

(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二十条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义务人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