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70067/2022-0329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桥区大石庙镇
成文日期: 2022-04-2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大石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石庙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4-25 18时00分浏览次数:

大石庙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石庙镇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业务流程,进一步做好查询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在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信用办)查询本人或他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查询本人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信息的除外。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按照现场验证、领取报告的步骤操作。

第二章 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第一节 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第五条 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法人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七条 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准予查询。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进行签收记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发送查询报告。

第二节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第八条 查询其他自然人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该自然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九条 授权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十条 授权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代理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被授权法人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被授权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十一条 材料提交后,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

(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人签字。

第十二条 按照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要求,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准予查询。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进行签收记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发送查询报告。

第三节 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第十三条 查询其他法人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该法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十四条 授权自然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十五条 授权法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的代理人提供∶

(一)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被授权法人对其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

第十六条 材料提交后,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

(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法人盖章。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四至第十六条的要求,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准予查询。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进行签收记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发送查询报告。

第三章 公开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可以通过登录“信用中国(河北承德)”网站,按照查询条件进行搜索,查询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信息。

第四章 查询日志管理

第十九条 镇信用办如实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日期、查询用途、查询范围等查询日志信息,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镇信用办所有工作人员均不得私自删除、修改和泄露查询日志信息。如发现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查询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询档案遵循一事一档、编号管理、当天归档的原则。镇信用办工作人员应在下班前,及时整理申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后,当天归档。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第二十三条 查询档案资料的归档以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应存放在独立的档案柜,并确保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镇信用办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纸质版查询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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